《煙臺市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辦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膠東在線12月31日訊(記者 鄔勇 王向榮)12月31日,煙臺市政府新聞辦舉行政策解讀系列新聞發布會第四場,重點解讀《煙臺市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辦法》。煙臺市高度重視安全發展示范城市創建工作,將其作為城市現代文明和城市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標志,在全國率先成立城市公共安全委員會,卓有成效推進城市安全發展工作。
公共安全事件,也稱公共危機事件或突發事件,是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近年來表現較為突出的公共安全事件大體有:事故性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和自然災害(如泥石流、地震)等等。公共安全法治化是一個宏大的系統工程,涉及組織機制、應對決策、權力責任、救濟援助、社會參與等要素,包含事前預防減除、事中應對處置和事后恢復救濟等階段,法治的執行力就體現在這些具體的要素和管理階段之中。這就要求公共安全立法要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實用性和嚴格約束性。
《煙臺市城市公共安全管理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共五十一條,對安全預防、監測和預警”、處置和救援以及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
界定了適用范圍等事項。一是明確了立法目的,如《辦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強化城市公共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公共安全事件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二是對適用范圍、城市公共安全的定義、政府和各部門職責、聯動協作、社會動員、宣傳教育以及獎勵等進行了規定,提出要建立城市公共安全專家庫,為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提供決策支持。
明確了城市公共安全預防范圍。對各級政府公共安全工作規劃、應急平臺建設、風險管控評估、救援隊伍建設等作了規定。提出建設統一的應急指揮平臺,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承擔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監測、預警、研判、指揮功能,提升城市公共安全風險管控和處置能力。如《辦法》第十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統一的城市公共安全應急指揮平臺,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對相關數據的實時監測和動態分析,承擔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監測、預警、研判、指揮等功能,提升城市公共安全風險管控和處置能力。區(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安全應急指揮平臺應當與市級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復建設。同時,對城市應急避難和傳染病隔離場所的建設、改造和維護等作了創新性規定,并對做好財政預算保障工作作了規定。如《辦法》第二十七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處置公共衛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者指定傳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隔離治療場所,并根據隔離治療需要進行建設或者改造。
制定了監測預警程序。一是突出城市公共安全風險信息管理功能,完善城市重大危險源辨識、申報、登記、監管制度,建立動態管理數據庫,提升險情、災情、突發事件信息獲取和監測預警能力。二是規范了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報告程序、報告內容以及報告要求,對上位法規定進行具體的細化,《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有關主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報送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時,應當及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城市公共安全事件。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發生后,發生地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三是對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預警等級、研判、發布和解除程序進行明確。
補充規定了應急處置和救援事項。由于法律法規規定的較為詳細,《辦法》針對應急救援響應、處置和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等作了補充性規定。明確提出因公共安全事件處置,需要政府采購物資的,有關政府和部門應當簡化財政資金的審批和劃撥程序,保障應急處置需要。同時,對救援物資的調用、分配進行了規定,《辦法》第四十三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城市公共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科學合理調用、分配救援物資,優先運送處置城市公共安全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城市公共安全事件危害的人員。
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細化了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問責的13類情形。